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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云2627破申1号之一

2018-08-13 10:05:38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2627破申1号之一    

2018514,本院根据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2018514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定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组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由于该破产清算工作组均由政府部门抽调的公务员组成,很难从事管理人的一些具体事务。据此,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另行指定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靳华明,电话15108832809;刘虹麟,电话13887844203)作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