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2018-07-17 15:24:4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企业信息详见本方案附件一),本院经审查后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现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特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已编入201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文山州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
2.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2人。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4.申报机构与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5.允许两家性质不同的且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需提交联合协议)。
二、申报方式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包含联合申报)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邀请函回执(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本方案附件二)以及保密承诺函(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本方案附件三),并附相应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2018年7月18日上午9:00时至2018年7月23日下午17:00时。逾期提交邀请函回执、保密承诺函的,视为不参加竞争。
四、案情通报
申报期限截止后,由本院组织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召开案情通报会(案情通报会的时间将另行通知),已申报但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案情通报会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竞争,不得参与下一环节的选任。
五、申报书的提交
案情通报会召开后的三日内(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时间截至最后一日的下午17:00,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应当将申报书(内容及要求请参照本方案附件四)提交本院,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争,不得参与下一环节的选任。
六、选任规则
本案将采取竞争的方式选任管理人,并视申报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本院成立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成员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并按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破产案件入围参的三家申报机构。从上述三家申报主体中随机顺序产生一家正选机构,并在本院网站予以公告。
经本院核查,该中介机构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的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本院将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并在本院网站予以公告。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昌纹
联系电话:5613003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附件一:
企业信息
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南县莲城西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6272183105620, 工商注册资本为96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营业期限为2001年12月27日至2038年5月27日。经营范围:磷矿开采、黄磷生产和销售、经济林果种植等。资产为6096万元,负债为924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1.71%。现有在职员工89名,退休人员69人。自2016年11月以来,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附件二:
邀请函回执
广南县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通知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公告”内容。经查证,我单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如违背以上陈述产生的一切损失,(社会中介机构名称)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经研究,现确认报名参加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中介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广南县人民法院:
我方已确认报名参与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现承诺对管理人选任过程中所知悉的全部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且不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对外进行透露及扩散,如违反以上承诺给相关权益主体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中介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申报书的内容及要求
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式伍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的姓名、自然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C.破产重整中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对,及重大事项的创新);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进度及对本案的建设性意见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收取方案;
6.联合申报的,在提交联合协议的同时,申报书应当由联合各方共同签署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