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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2014-11-06 15:3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及要求如下: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6、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7、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8、当事人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一审法律文书、二审法律文书(如经二审处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原审主要证据、新证据。